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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監委2023年第15號公告

          發布時間:2023-08-15 17:28:27 發布人:本站

          近日,認監委發布2023年第15號公告,公布《綠色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廚衛五金產品》(編號:CNCA-CGP-18:2023)、《綠色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家用燃氣用具》(編號:CNCA-CGP-19:2023),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認監委關于發布第四批綠色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16〕86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綠色產品評價標準清單及認證目錄(第四批)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3年第24號),國家認監委現發布《綠色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廚衛五金產品》(編號:CNCA-CGP-18:2023)、《綠色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家用燃氣用具》(編號:CNCA-CGP-19:2023),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 綠色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廚衛五金產品

          2. 綠色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家用燃氣用具

          國家認監委

          2023年8月10日

           1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廚衛五金產品(包括水嘴、角閥、淋浴器、不銹鋼水槽、地漏、軟管)的綠色產品認證。
          由于法律法規或相關產品標準、技術、產業政策等因素發生變化所引起的適用范圍調整,應以國家認監委發布的公告為準。

          2 認證依據標準

          認證依據標準為 GB/T 42065—2022《綠色產品評價 廚衛五金產品》。

          3認證模式

          認證模式為:產品檢測+初始檢查+獲證后監督

          4 認證委托

          4.1認證單元劃分
          根據產品類別、主體材料、衛生條件、控制方式、密封方式等劃分單元。
          認證機構應依據國家認監委發布的相關文件規定,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單元劃分具體要求。
          4.2 委托文件
          認證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標準及認證實施的需要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委托資料清單(應至少包括認證委托書、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的注冊證明等)。
          認證委托人應按認證實施細則中委托資料清單的要求提供所需資料。認證機構負責審核、管理、保存、保密有關資料,并將資料審核結果告知認證委托人。
          4.3 受理
          認證委托人向認證機構提出認證委托,認證機構應對認證委托進行處理,并按照認證實施細則中的時限要求反饋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5 產品檢測

          5.1 檢測方案
          認證機構應在資料審核后制定產品檢測方案,并告知認證委托人。
          產品檢測方案應包括樣品要求和數量、檢測項目、檢測機構信息等。
          5.2 樣品要求
          認證委托人按認證機構的要求選送代表性樣品用于檢測;必要時,認證機構也可采取現場抽樣方式獲得樣品。認證機構應在實施細則中明確認證產品送樣/抽樣的相關要求。
          認證委托人應保證其所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產品的一致性。檢測機構應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檢測機構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的,應向認證機構說明情況,并作出相應處理。
          認證機構應依據國家認監委發布的相關文件規定,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產品所用關鍵原材料和零部件清單及相關要求。
          5.3 檢測項目
          檢測項目、要求及方法應符合 GB/T 42065—2022中4.2 評價指標要求的相關規定。
          當對標準中部分檢測項目有所調整時,則按國家認監委發布的相關規定文件執行。

          6 初始檢查

          6.1 檢查準備
          認證機構為其現場檢查制定計劃,該計劃應基于綠色產品評價標準的相關要求,并與檢查的目的和范圍相適應。
          認證機構選派有資質的人員組成現場檢查組。在確定檢查組的規模和構成時,應基于認證產品的范圍、涉及的技術特點、數據和信息系統的復雜程度及檢查人員具有的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等因素確定。
          檢查組進入現場檢查前,應完成相應證實性資料的技術評審,對申請認證產品和生產企業進行初步評估。認證機構應結合產品特點,制定資料技術評審要求的具體內容,并在認證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6.2 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認證機構為確定生產企業的保證能力、產品一致性和影響產品綠色屬性重要因素控制能力是否符合認證要求而開展的檢查和評價?,F場檢查應在產品檢測和資料技術評審合格后進行,必要時也可和產品檢測同時進行。
          認證機構應結合產品特點,制定現場檢查要求等具體內容,并在認證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現場檢查應覆蓋認證產品的所有加工場所。必要時,認證機構可到生產企業以外的場所實施延伸檢查。

          7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認證機構對產品檢測、初始檢查結論,以及有關資料/信息進行綜合評價,作出認證決定。對符合認證要求的,頒發認證證書。對存在不合格結論的,認證終止,認證機構不予頒發認證證書。

          8 認證時限

          認證機構應對認證各環節的時限作出明確規定,并確保相關工作按時限要求完成。自正式受理認證委托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之日止,一般不超過90天,包括初始檢查、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以及證書制作時間。
          因委托人未及時提交資料、不能按計劃接受現場檢查、未按規定時間遞交不符合整改、未能及時寄送檢驗樣品、未及時繳納費用,以及特殊的樣品檢驗周期等原因導致認證時間延長的,不計算在內。

          9 獲證后的監督

          獲證后監督是指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的監督。認證機構應當結合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和實際情況,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獲證后監督方式選擇的具體要求。
          9.1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
          9.1.1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原則
          認證機構應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有效的跟蹤檢查,以驗證生產企業的保證能力及產品綠色屬性重要因素的控制能力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確保獲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并保持與產品檢測樣品的一致性。
          9.1.2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內容
          認證機構應制定獲證后跟蹤檢查要求,包括生產企業的工廠保證能力要求、產品一致性檢查要求、影響產品綠色屬性重要因素控制能力要求、生產企業產品綠色評價檢測要求等具體內容,并在認證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9.2 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9.2.1 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原則
          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應覆蓋所有獲證的產品類別。
          采取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方式實施獲證后監督的,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應予以配合。
          9.2.2 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內容
          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生產現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生產企業應將需要檢測的樣品送至指定檢測機構。
          9.3 獲證后監督的頻次和時間
          認證機構應根據生產企業情況合理確定監督頻次和時間,具體原則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9.4 獲證后監督的記錄
          認證機構應當對獲證后監督全過程予以記錄并歸檔留存,以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9.5 獲證后監督結果的評價
          認證機構對獲證后監督結論和有關資料/信息進行綜合評階。評價通過的,可繼續保持認證證書、使用認證標識。評價不通過的,認證機構應根據相應情形作出暫?;蛘叱蜂N認證證書的處理,并予以公布。

          10 認證證書

          10.1 證書的保持
          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證書的有效性通過定期監督來保持。
          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延續使用的,認證委托人應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90天內提出延續委托。證書有效期內最后一次獲證后監督結果合格的,認證機構應在接到延續委托后直接換發新證書。
          10.2 證書的變更
          產品獲證后,如果產品所用關鍵原材料和零部件、結構等發生變更,或認證機構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時,認證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委托并獲得批準/完成備案后,方可實施變更。
          認證機構根據變更的內容,對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價,確定是否可以批準變更。如需樣品檢測和/或工廠檢查,應當在檢測和/或檢查合格后方能批準變更。
          10.3 證書的擴展
          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已經獲得的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范圍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擴展產品的認證委托。
          認證機構根據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擴展產品有關技術資料,核查擴展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差異,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并針對差異作補充檢測或對生產現場產品進行檢查。核查通過的,由認證機構根據認證委托人的要求單獨頒發或換發認證證書。
          原則上,應以最初進行產品檢測的代表性型號樣品作為擴展評價的基礎。
          10.4 證書的暫停、恢復、注銷和撤銷
          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國家認監委有關證書管理規定的要求。當認證委托人違反認證有關規定、認證產品達不到認證要求或者無法繼續生產時,認證機構按有關規定對認證證書作出相應的暫停、撤銷和注銷的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進行公告。認證委托人可以向認證機構申請暫停、注銷其持有的認證證書。
          證書暫停期間,認證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復認證證書,應在規定的暫停期限內向認證機構提出恢復申請,認證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恢復處理。

          11 認證標識的使用

          認證委托人可在獲得認證的產品本體、銘牌、包裝、隨附文件(如說明書、合格證等)、操作系統、電子銷售平臺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綠色產品標識,樣式見圖 1。標識的使用應符合《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的要求。
          圖片
          圖 1 綠色產品標識樣式

          12 收費

          認證機構、檢測機構應當制定相關收費標準并公示,按收費標準向認證委托人收取費用。

          13 其他合格評定結果的采信

          綠色產品認證鼓勵采信其他合格評定結果。采信的內容、方式、流程等應符合認證機構的相關要求。

          14 認證實施細則

          認證機構應當依據本實施規則的原則和要求,制定科學、合理、可操作的認證實施細則。認證實施細則應當在向國家認監委備案后對外公布實施。認證實施細則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認證流程及時限要求;
          (2)單元劃分的細則及相關要求;
          (3)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要求;
          (4)認證委托資料及相關要求;
          (5)樣品檢測要求;
          (6)初始檢查及獲證后監督要求,包括生產企業檢查的覆蓋性要求(含產品類別的覆蓋)、生產企業的保證能力檢查要求、產品一致性檢查要求、影響產品綠色屬性重要因素控制要求和生產企業綠色評價檢測要求、檢查人日數要求、監督頻次、抽樣檢測或檢查的相關要求等;
          (7)認證變更/擴展(含標準換版)的要求;
          (8)關鍵原材料和零部件清單及相關要求;
          (9)收費依據及相關要求;
          (10)與技術爭議、申訴相關的流程及時限要求。

           
          附件2:

          圖片

          圖片

          1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家用燃氣用具(包括燃氣灶、燃氣烤箱、燃氣烘烤器、燃氣烤箱灶、燃氣烘烤灶、燃氣飯鍋、集成灶、燃氣烤爐、氣電兩用灶、燃氣快速熱水器、燃氣采暖熱水爐)的綠色產品認證。
          由于法律法規或相關產品標準、技術、產業政策等因素發生變化所引起的適用范圍調整,應以國家認監委發布的公告為準。

          2 認證依據標準

          認證依據標準為GB/T 42169—2022《綠色產品評價 家用燃氣用具》。

          3 認證模式

          認證模式為:產品檢測+初始檢查+獲證后監督。

          4 認證委托

          4.1 單元劃分
          根據產品類別、產品結構、工作原理、燃氣種類等劃分單元。
          認證機構應依據國家認監委發布的相關文件規定,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單元劃分具體要求。
          4.2 委托文件
          認證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標準及認證實施的需要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委托資料清單(應至少包括認證委托書、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的注冊證明等)。
          認證委托人應按認證實施細則中委托資料清單的要求提供所需資料。認證機構負責審核、管理、保存、保密有關資料,并將資料審核結果告知認證委托人。
          4.3 受理
          認證委托人向認證機構提出認證委托,認證機構應對認證委托進行處理,并按照認證實施細則中的時限要求反饋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5 產品檢測

          5.1 檢測方案
          認證機構應在進行資料審核后制定產品檢測方案,并告知認證委托人。
          產品檢測方案應包括樣品要求和數量、檢測項目、檢測機構信息等。
          5.2 樣品要求
          認證委托人按認證機構的要求選送代表性樣品用于檢測;必要時,認證機構也可采取現場抽樣方式獲得樣品。認證機構應在實施細則中明確認證產品送樣/抽樣的相關要求。
          認證委托人應保證其所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產品的一致性。檢測機構應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檢測機構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的,應向認證機構說明情況,并作出相應處理。
          認證機構應依據國家認監委發布的相關文件規定,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產品所用關鍵原材料和元器件清單及相關要求。
          5.3 檢測項目
          檢測項目、要求及方法應符合GB/T 42169—2022中4.2評價指標要求的相關規定。
          當對標準中部分檢測項目有所調整時,則按國家認監委發布的相關規定文件執行。

          6 初始檢查

          6.1 檢查準備
          認證機構為其現場檢查制定計劃,該計劃應基于綠色產品評價標準的相關要求,并與檢查的目的和范圍相適應。
          認證機構選派有資質的人員組成現場檢查組。在確定檢查組的規模和構成時,應基于認證產品的范圍、涉及的技術特點、數據和信息系統的復雜程度及檢查人員具有的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等因素確定。
          檢查組進入現場檢查前,應完成相應證實性資料的技術評審,對申請人證產品和生產企業進行初步評估。認證機構應結合產品特點,制定資料技術評審要求的具體內容,并在認證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6.2 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認證機構為確定生產企業的保證能力、產品一致性和影響產品綠色屬性重要因素控制能力是否符合認證要求而開展的檢查和評價?,F場檢查應在產品檢測和資料技術評審合格后進行,必要時也可和產品檢測同時進行。
          認證機構應結合產品特點,制定現場檢查要求等具體內容,并在認證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現場檢查應覆蓋認證產品的所有加工場所。必要時,認證機構可到生產企業以外的場所實施延伸檢查。

          7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認證機構對產品檢測、初始檢查結論,以及有關資料/信息進行綜合評價,作出認證決定。對符合認證要求的,頒發認證證書。對存在不合格結論的,認證終止,認證機構不予頒發認證證書。

          8 認證時限

          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各環節的時限作出明確規定,并確保相關工作按時限要求完成。自正式受理認證委托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之日止,一般不超過90天,包括初始檢查、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以及證書制作時間。
          因委托人未及時提交資料、不能按計劃接受現場檢查、未按規定時間遞交不符合整改、未能及時寄送檢驗樣品、未及時繳納費用,以及特殊的樣品檢驗周期等原因導致認證時間延長的,不計算在內。

          9 獲證后的監督

          獲證后監督是指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的監督。認證機構應當結合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和實際情況,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獲證后監督方式選擇的具體要求。
          9.1獲證后的跟蹤檢查
          9.1.1獲證后的跟蹤檢查原則
          認證機構應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有效的跟蹤檢查,以驗證生產企業的保證能力及產品綠色屬性重要因素的控制能力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確保獲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并保持與產品檢測樣品的一致性。
          9.1.2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內容
          認證機構應制定獲證后跟蹤檢查要求,包括生產企業的保證能力要求、產品一致性檢查要求、影響產品綠色屬性重要因素控制要求、生產企業產品綠色評價檢測要求等具體內容,并在認證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9.2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9.2.1 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原則
          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應覆蓋所有獲證的產品類別。
          采取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方式實施獲證后監督的,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應予以配合。
          9.2.2 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內容
          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生產現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生產企業應將需要檢測的樣品送至指定檢測機構。
          9.3 獲證后監督的頻次和時間
          認證機構應根據生產企業情況合理確定監督頻次和時間,具體原則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9.4 獲證后監督的記錄
          認證機構應當對獲證后監督全過程予以記錄并歸檔留存,以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9.5 獲證后監督結果的評價
          認證機構對獲證后監督結論和有關資料/信息進行綜合評階。評價通過的,可繼續保持認證證書、使用認證標識;評價不通過的,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作出暫?;蛘叱蜂N認證證書的處理,并予以公布。

          10 認證證書

          10.1 證書的保持
          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證書的有效性通過定期監督來保持。
          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延續使用的,認證委托人應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90天內提出延續委托。證書有效期內最后一次獲證后監督結果合格的,認證機構應在接到延續委托后直接換發新證書。
          10.2 證書的變更
          產品獲證后,如果產品所用關鍵原材料和元器件、結構等發生變更,或認證機構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時,認證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委托并獲得批準/完成備案后,方可實施變更。
          認證機構根據變更的內容,對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價,確定是否可以批準變更。如需樣品檢測和/或工廠檢查,應當在檢測和/或檢查合格后方能批準變更。
          10.3 證書的擴展
          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已經獲得的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范圍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擴展產品的認證委托。
          認證機構根據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擴展產品有關技術資料,核查擴展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差異,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并針對差異作補充檢測或對生產現場產品進行檢查。核查通過的,由認證機構根據認證委托人的要求單獨頒發或換發認證證書。
          原則上,應以最初進行產品檢測的代表性型號樣品作為擴展評價的基礎。
          10.4 證書的暫停、恢復、注銷和撤銷
          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國家認監委有關證書管理規定的要求。當認證委托人違反認證有關規定、認證產品達不到認證要求或者無法繼續生產時,認證機構按有關規定對認證證書作出相應的暫停、撤銷和注銷的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進行公告。認證委托人可以向認證機構申請暫停、注銷其持有的認證證書。
          證書暫停期間,認證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復認證證書,應在規定的暫停期限內向認證機構提出恢復申請,認證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恢復處理。

          11 認證標識的使用

          認證委托人可在獲得認證的產品本體、銘牌、包裝、隨附文件(如說明書、合格證等)、操作系統、電子銷售平臺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綠色產品標識,樣式見圖1。標識的使用應符合《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的要求。

          12 收費

          認證機構、檢測機構應當制定相關收費標準并公示,按收費標準向認證委托人收取費用。

          13 其他合格評定結果的采信

          綠色產品認證鼓勵采信其他合格評定結果。采信的內容、方式、流程等應符合認證機構的相關要求。

          14 認證實施細則

          認證機構應當依據本實施規則的原則和要求,制定科學、合理、可操作的認證實施細則。認證實施細則應當在向國家認監委備案后對外公布實施。認證實施細則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認證流程及時限要求;
          (2)單元劃分的細則及相關要求;
          (3)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要求;
          (4)認證委托資料及相關要求;
          (5)樣品檢測要求;
          (6)初始檢查及獲證后監督要求,包括工廠檢查的覆蓋性要求(含產品類別的覆蓋)、生產企業的保證能力要求、產品一致性檢查要求、影響產品綠色屬性重要因素控制要求和生產企業綠色評價檢測要求、檢查人日數要求、監督頻次、抽樣檢測或檢查的相關要求等;
          (7)認證變更/擴展(含標準換版)的要求;
          (8)關鍵原材料和零部件清單及相關要求;
          (9)收費依據及相關要求;
          (10)與技術爭議、申訴相關的流程及時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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